(2015)定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传清,李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程传清,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定兴县北田乡西靳村,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号院*排*号,身份证号码1306261968********。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定兴县北田乡西靳村,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号院*排*号,身份证号码1324251966********。原告程传清与被告李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传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生、张凤旭、被告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传清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1992年1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1990年12月17日生育长女李晓文,1993年9月9日生育次女李娟娟,1995年8月22日生育长子李振兴,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被告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心,双方争吵不断,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虎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程传清与被告李虎于1988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1992年1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李晓文1990年12月17日出生,次女李娟娟1993年9月9日出生,长子李振兴1995年8月22日出生,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双方共同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原告程传清与被告李虎结婚多年,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偶发争吵,实属难免,双方应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程传清与被告李虎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传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章定审 判 员 董桂仙人民陪审员 姜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