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立美与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美,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美。被执行人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工业集中区常溧路56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立美与被执行人句容天文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至12月工资计人民币4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