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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纵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66号原告:纵某,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纵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纵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纵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纵某负担。审 判 长  彭永俊人民陪审员  陈多春人民陪审员  薛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