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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756号原告周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安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立谦,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姜霜菊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人民陪审员  马维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