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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德钊与李沅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现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宇宁,茂名市农业局退休干部,住茂名市茂南区光华南路8号601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同意与被告和好,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蒙权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