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建伟与重庆恒大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伟,重庆恒大房屋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29号原告周建伟,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重庆恒大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69号6-6#。本院在审理周建伟重庆恒大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