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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汤跃英与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汤跃英。被执行人:李小毛。申请执行人汤跃英与被执行人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汤跃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小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毛向申请执行人汤跃英返还借款4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063元(从2015年4月4日起算至2015年9月15日止,以4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325元、执行费7250元,以上款项共计515638元。但被执行人李小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毛的银行存款5156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