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显成、冯琳珊、饶贤洪、饶名资、高金莲、魏笑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组织机构代码67651094-0。负责人郑邦燮。委托代理人叶善乐,住建瓯市。被告谢显成,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冯琳珊,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饶贤洪,住建瓯市。被告高金莲,住建瓯市。被告饶名资,住建瓯市。被告魏笑仔,住建瓯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谢显成、冯琳珊、饶贤洪、高金莲、饶名资、魏笑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与被告谢显威等人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涉案合同中并无被告谢显成,原告起诉主体发生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林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