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黄军辉。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江君彬,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