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十八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十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执字第973号罪犯李十八,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玉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十八犯故意杀人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十八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桂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健、苏军熙、刘媛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代表黄国满、陈承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十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十八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十八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2月份已获奖励分124.34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十八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故意杀人罪,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十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敏审 判 员 魏 岚人民陪审员 罗传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清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