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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金光辉与周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辉,周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772号原告金光辉。被告周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辉与被告周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曾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