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金光辉与周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辉,周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772号原告金光辉。被告周露。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辉与被告周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曾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