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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X伟诉被告陈X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陈X伟,男,汉族,住雷州市沈塘镇。委托代理人蔡斯丞,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成(陈X敏),男,39岁,汉族,住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伟诉被告陈X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伟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里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