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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聂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聂某,住定州市。被告梁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