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窦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窦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梁某甲,男,住定州市。法定代理人梁某乙。被告窦某,女,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梁某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法定代理人梁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甲法定代理人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某甲法定代理人梁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彤审 判 员 孙占芳人民陪审员 郑永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