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43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