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60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组织机构代码73396136-X。法定代表人康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光勤,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