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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与被告王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高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某,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蔡淑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桂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