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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坊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建华与张立军、孟庆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华,张立军,孟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坊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华。被执行人张立军,农民。被执行人孟庆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坊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立军、孟庆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庆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庆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凤凰分理处62×××17账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