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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后法、王厚禄与王厚禄、王后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后法,王厚禄,王后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王后法,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47号。委托代理人王祖英。委托代理人吴月莲。被告王厚禄。被告王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法与被告王厚禄、王后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后法于2015年9月1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后法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学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