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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国态与白泗海、白志鸿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态,白泗海,白志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曾国态,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泗海,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志鸿,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国态与被执行人白泗海、白志鸿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白泗海、白志鸿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国态因被执行人白泗海、白志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文 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 晓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美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