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日照万斛食品有限公司与代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万斛食品有限公司,代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万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代方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日照万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方强应当履行执行款105197.56元。本院依据2015年3月9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9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方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日照万斛食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一初字第9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