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苏某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潮州市潮安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洪某某,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妥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已减半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文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