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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执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昌吉回族自治州惠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洪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回族自治州惠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马洪林,何民,张建琴,何伟,马冰,呼图壁县隆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中执监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惠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涛。被执行人:马洪林,男,回族。被执行人:何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琴,女,汉族。被执行人:何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冰,女,汉族。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隆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昌吉回族自治州惠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洪林、何民、张建琴、何伟、马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1)昌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惠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昌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指定由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德忠审 判 员  刘承晖代理审判员  摆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热米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