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崔树高与叶佛情、叶玉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树高,叶佛情,叶玉珠,林开炳,叶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586号申请人崔树高。委托代理人马国良,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佛情,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叶玉珠,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林开炳,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叶丽芳,现下落不明。崔树高与叶佛情、叶玉珠、林开炳、叶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林开炳、叶佛情、叶丽芳、叶玉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崔树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叶佛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崔树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崔树高有权就林开炳、叶佛情、叶丽芳、叶玉珠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登记在锡房他证字第XQ1000273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林开炳、叶丽芳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长江国际雅园36号702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锡房他证字第XQ1000273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叶佛情、叶玉珠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长江国际雅园31号1102室的房屋所有权,与崔树高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及诉讼费合计316465.6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林开炳、叶佛情、叶丽芳、叶玉珠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林开炳、叶佛情、叶丽芳、叶玉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及公积金存款。叶佛情名下有号牌为苏B×××××的车辆,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叶佛情、叶玉珠名下有无锡市长江国际雅园31-1102室房产,已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林开炳、叶丽芳名下有无锡市长江国际雅园36-702室房产,已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对林开炳、叶佛情、叶丽芳、叶玉珠居住地社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林开炳、叶佛情、叶丽芳、叶玉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1646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