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恢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万鑫与王文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鑫,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万鑫,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王文军,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鑫与被执行人王文军(2012)延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给原告万鑫借款人民币866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16元、其他费用80元)。2015年9月2日,本院支付给万鑫参与分配款2112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