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孟红江与XX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13号原告:孟红江。被告:XX兵。原告孟红江为与被告XX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孟红江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