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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滕州市盛源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市宏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盛源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宏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异字第26号案外人:吴华锋,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浩昊,微山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滕州市盛源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柴里矿区焦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党启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宏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八里铺前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宜连,经理。案外人吴华锋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枣执字第27-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吴华锋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异议。经审查,吴华锋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吴华锋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陵审 判 员  朱东徽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