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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安选、童安树与童安文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安选,童安树,童安文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34号申请人童安选,男,1953年12月10日生。申请人童安树,男,1969年6月6日生。被申请人童安文,男,1967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童安选、童安树与被申请人童安文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童安选、童安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审 判 长  严 俊审 判 员  程庆元代理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