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安选、童安树与童安文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安选,童安树,童安文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34号申请人童安选,男,1953年12月10日生。申请人童安树,男,1969年6月6日生。被申请人童安文,男,1967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童安选、童安树与被申请人童安文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童安选、童安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审 判 长 严 俊审 判 员 程庆元代理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