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杨某甲,男,生于1972年10月17日,汉族。被告杨某乙,女,生于1976年2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