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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40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