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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石磊与河南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炫动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石磊,河南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炫动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654号原告孙石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奥驰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风英。被告北京炫动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炫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蔡牧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石磊诉被告河南奥驰公司、北京炫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4日本院向原告孙石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孙石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即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书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