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陈新开发区晨光街。委托代理人:李玲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索宁宁,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号世纪加州**楼***号。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玲枫、索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多规格型号的橡胶支座、配套钢板、垫块及伸缩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定作物制作完成并交付被告,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价款,尚欠1687070元至今未付。被告所属项目部系被告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价款168707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132000元。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答辩。通过听取原告的诉称,征得到庭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687070元并赔偿违约金及利息132000元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围绕调查重点,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加工定作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证据二、送货单共计38份,证明原告如约履行了送货义务。证据三、对账确认函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687070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加盖了原、被告双方的印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字,与证据一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应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有被告项目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对其真实性应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橡胶支座、配套钢板、垫块及伸缩缝。合同总额20996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原告每月25号到工地盘点用货的数量和规格型号,核算当月货款,并在次月5日之前结算上月货款的90%,余款下月结清。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货款,每延期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元/天的违约金加同期银行利息累计计算。2014年10月24日双方对账函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68707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2015年1月7日)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银行同期利息为10539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到定作物后未按约付款已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并赔偿损失之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但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价款1687070元。并赔偿损失105398元(以后损失自2015年1月8日起,以16870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与每延期一天5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铁利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人民陪审员 王少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