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29号XX、蒲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蒲世平,陈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蒲世平,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陈克强(曾用名陈强),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蒲世平、陈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蒲世平、陈克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蒲世平、陈克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蒲世平、陈克强的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目前剩余债权2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蒲世平、陈克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