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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游燕、被申请人郑翠平、被申请人王明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燕,郑翠平,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16号原告游燕,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翠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明华,男,汉族,住址同被告郑翠平,系被告郑翠平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燕诉被告郑翠平、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燕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翠平、王明华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房屋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标的为人民币750000元),并提供游燕、施小强共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房屋壹幢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270元。本院认为,原告游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王明华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房屋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标的以人民币75万元为限);二、对担保人施小强、游燕共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房屋壹幢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屋抵押、变更、处分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