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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荣华与重钢总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华,重钢总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蒋荣华,女,汉族。被告重钢总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特1号。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华诉被告重钢总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荣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荣华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荣华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