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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祥侠与被上诉人汪树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祥侠,汪树芹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侠,现住吉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树芹,住吉林省松原市。上诉人孟祥侠与被上诉人汪树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孟祥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祥侠、被上诉人汪树芹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祥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祥侠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祥侠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孟祥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孟祥侠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孟祥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