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区情深深主题宾馆诉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区情深深主题宾馆,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大庆高新区情深深主题宾馆,住所地大庆高新区联想科技城地块***号。经营者王可心,男,蒙古族,1989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臣,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兴产业孵化器3#804房间。法定代表人任鸿泉,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庆高新区情深深主题宾馆(以下简称情深深宾馆)诉被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情深深宾馆经营者王可心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臣、被告太平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30日10时许,原告经营的情深深旅馆三楼消防排气孔向外喷出水流,20分钟后被告工作人员赶到,将阀门关闭。该起漏水事故导致原告财产损失42143元,营业损失36288元,人员工资损失6720元,共计98301元,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天平物业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原告将消防气阀定性为“共用消防设施”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消防气阀漏水是由于原告违法使用造成,与被告无关,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第四,原告及原房主对消防设施进行了违法拆改,经被告阻止后仍继续施工,从而对消防系统造成了损害,从而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第五,原告未经消防部门验收,违法开业,无权主张营业损失。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视听资料一份,欲证明在漏水前被告不知道消防气阀的存在,也从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经质证,被告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仅凭录音不能证明说话者的身份,被告公司也没有叫李强的员工。因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录音对象亦未到庭接受质询,同时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缴费通知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服务管理关系,原告的旅馆在被告的管理区域内。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该通知是针对房屋所有人发出的。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装修报价单一份,欲证明原告的损失重新装修的费用为42143元。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报价单不能证明是用于原告的商服被水泡过进行维护的事实。因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同时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4、装修报价单及收据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欲证明原告的房屋受损前装修花费137455元。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报价单没有标明时间,同时仅凭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实际装修价值的事实。因该组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同时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5、租房合同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欲证明原告从房屋所有人高瑞泽处租赁房屋。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使用的仅是该商服的一部分,与合同上所体现的全部商服客观事实不符。因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同时通过证据7可以看出高瑞泽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6、视频资料一份、照片22张,欲证明原告经营的宾馆漏水时的实际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漏水的原因,同时从照片上可以看出原告装修时将消防气阀封在棚顶之内,违反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导致漏水时无法及时发现漏点。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7、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欲证明涉案商服的买受人是高瑞泽。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8、通知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29日之前消防管道里没有水流的事实,被告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导致消防气阀漏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该通知仅是被告在进行给水试压前对业主进行的提示,该提示中明确注明了如消防设施改动造成损失业主自行负责,而原告所租商服在交付后对消防设施违法进行了改动,并在装修时将其封闭在棚顶内,导致无法对消防设施进行查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9、证人高××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过,对消防气阀的位置及功能向证人做过交代,同时证人也没有对商服的消防气阀进行改动过。经质证,被告认为证人提到对消防管线进行了拆改,如果拆改就涉及到打开消防气阀,放出管道积水,因此根据该证言可以证明该商服业主对消防管线违法进行拆改及可能引发消防气阀违法打开的结果。同时,证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其证言不能代表产权人的意思表示。因该证人系房屋所有权人的父亲,与本案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同时该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不予采信。被告太平物业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证人杨××证言一份,欲证明原告房屋消防气阀漏水原因为该气阀被人为打开,同时原告的室内消防管线进行了违法改动,而且消防气阀被封闭在装修的棚顶之内,无法找到准确位置。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证人与消防气阀漏水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证言不可信。因该证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且其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复印件),欲证明该商服的消防工程于2014年1月2日已验收合格。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不是原件,不能证实其真实性,且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责任,不能证明消防气阀是否完全关闭。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业主基本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联想智慧园小区业主临时规约各一份(复印件),欲证明2014年5月5日开发单位将涉案商服交付业主高瑞泽,经业主验收后签订临时规约,承诺不对消防等设施进行擅自改动和拆除。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原告对有关设施的改动是经物业公司同意的。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装修违章通知单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欲证明涉案商服业主在装修期间擅自改动消防设施,被告发现后下发了通知单予以制止。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只是被告单方出具的,原告没有接收到该份证据,同时所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因当庭与证人高××核实认可是其在该组证据上签的字,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照片五张,欲证明原告的房屋漏水时经被告与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维修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商服的消防阀被装修遮挡,且房屋漏水由于消防气阀打开造成的。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消防阀漏水的事实,装修遮挡消防设施不是造成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10时,原告经营的情深深旅馆三楼消防排气阀向外喷出水流,原告通知被告后,被告工作人员及消防设施安装人员赶到,发现由于消防气阀打开导致漏水,将阀门关闭,漏水停止。该起漏水事故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消防气阀打开漏水是导致原告房屋装修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但通过原告的举证,未能证明消防气阀漏水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通过审理查明,该消防设施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动,同时消防气阀在原告的房屋内部,原告在装修时将其封闭在棚顶之内,从而气阀打开的原因无法证实,不能证明本案的被告存在过错,故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庆高新区情深深主题宾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原告大庆高新区情深深主题宾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本案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审 判 长 贾 彪代理审判员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