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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倪付青诉被告刘瑞平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付青,刘瑞平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倪付青,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张君燕,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刘瑞平诊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刘瑞平,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兰武,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付青诉被告刘瑞平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付青以与被告刘瑞平诊所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付青以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付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倪付青负担。审判长  宋树宝审判员  初桂平审判员  张恒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