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倪付青诉被告刘瑞平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付青,刘瑞平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倪付青,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张君燕,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刘瑞平诊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刘瑞平,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兰武,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付青诉被告刘瑞平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付青以与被告刘瑞平诊所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付青以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付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倪付青负担。审判长 宋树宝审判员 初桂平审判员 张恒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