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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立铭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立铭,廖正书,廖娟,陈昌林,邰善海,黄春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18-2#,组织机构代码68890743-5。法定代表人:樊能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林,男,汉族。被告: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盛工业园区平山组团(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7341906-2。法定代表人:廖正书。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善杰,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善杰,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正书,女,汉族。被告:廖娟,女,汉族。被告:陈昌林,男,汉族。被告:邰善海,男,汉族。被告:黄春红,男,汉族。原告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担保公司)与被告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拉斯机械公司)、陈立铭、廖正书、廖娟、陈昌林、邰善海、黄春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天福、人民陪审员夏德荣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该案的审判,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色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艳林,被告托拉斯机械公司、陈立铭的委托代理人谭钦文、米善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正书、廖娟、陈昌林、邰善海、黄春红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色担保公司诉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北部新区支行)与托拉斯机械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与签订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号《借款合同》,由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向托拉斯机械公司提供贷款500万元整,贷款到期日为7月1日,中色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ZSDB(2013)保字第056号的《委托保证合同》。陈立铭、廖正书、廖娟、陈昌林、邰善海、黄春红为《委托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陈立铭提供的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6-15#的房产、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一村5-2-4-4号的房产,邰善海提供的位于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11-5号的房产,陈昌林提供的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3号4幢1-10-4号的房产分别为中色担保公司提供了抵押反担保,并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中色担保公司就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委托保证合同》项下还设立了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为托拉斯机械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抵押动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如约提供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部分贷款,招行北部新区支行遂依据中色担保公司签订的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1号《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约定要求中色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中色担保公司按照《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约定于2014年7月1日向招行北部新区支行代偿3005908.54元。中色担保公司多次提示托拉斯机械公司按期归还贷款,代偿后随即向托拉斯机械公司发出《追偿通知书》,托拉斯机械公司拒不归还。中色担保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故起诉请求判决:1.托拉斯机械公司归还中色担保公司代偿借款3005908.54元,利息自代偿次日起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中色担保公司收回全部代偿资金止;2.陈立铭、廖正书、廖娟、陈昌林、邰善海、黄春红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色担保公司对陈立铭提供的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6-15#的房产、对陈立铭提供的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一村5-2-4-4的房产、对邰善海提供的位于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11-5号的房产、对陈昌林提供的位于九龙坡区谢家玩正街3号4幢1-10-4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中色担保公司对托拉斯机械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抵押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托拉斯机械公司、陈立铭、廖正书、廖娟、陈昌林、邰善海、黄春红支付中色担保公司因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中色担保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7月2日;第五项诉讼请求为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托拉斯机械公司、陈立铭共同答辩称,托拉斯机械公司贷款500万元是事实,此款由陈立铭偿还了200万元,其他款项是否归还要根据中色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廖正书、廖娟、陈昌林、邰善海、黄春红未作答辩。中色担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托拉斯机械公司董事会决议,欲证明: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借款给托拉斯机械公司,中色担保公司对本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色担保公司与托拉斯机械公司存在委托保证关系。2.《保证反担保合同(适用于自然人)》,欲证明:陈立铭、廖正书、廖娟、陈昌林、邰善海、黄春红为反担保人,应承担无限连带反担保责任。3.房地产权证4份、《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3份、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欲证明:该笔借款设立了抵押反担保。4.《代偿催收函》、《通知书》、付款回单、《代偿证明》,欲证明:托拉斯机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招行北部新区支行要求中色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中色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上述证据经托拉斯机械公司、陈立铭质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中《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签署日期空白,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据1中《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签订时间空白,无法核实真实性,公章也无法确认;对证据1中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只有廖正书一人签字。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个人签字无法确认。3.对证据3中房地产权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陈立铭签名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对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4.对证据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托拉斯机械公司、陈立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对《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中托拉斯机械公司的公章以及《保证反担保合同(适用于自然人)》、《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陈立铭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审核原件,本院对中色担保公司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认证,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26日,托拉斯机械公司(乙方、借款人)与招行北部新区支行(甲方、贷款人)签订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号《借款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1.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十二个月,贷款发放日期以借款借据载明的日期为准,还款日相应顺延;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于2013年9月28日、2013年12月28日各还款50万元,2014年3月28日还款200万元,剩余200万元到期日归还;3.合同期内利率以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12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定价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托拉斯机械公司(甲方、委托人)与中色担保公司(乙方、受托人)签订编号为ZSDB(2013)保字第056号《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约定以下主要内容:1.甲方向招行北部新区支行申请借款500万元,委托乙方作为其保证人,乙方同意就前述债务提供担保。2.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为甲方于2013年6月26日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号的《借款合同》,乙方担保金额为500万元以及因甲方违约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4.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未能向贷款人清偿导致乙方代偿的,乙方享有追偿权。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之代偿的全部款项和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执行,自代偿次日起直至乙方收回全部代偿资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该合同尾部“签约日期”栏未填写日期。中色担保公司向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出具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1号《不可撤销担保书》,载明:鉴于招行北部新区支行与托拉斯机械公司签订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号《借款合同》,中色担保公司自愿为托拉斯机械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垫款或其他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另加两年。该担保书尾部“签署日期”栏未填写日期。中色担保公司(甲方、反担保权人)与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乙方、反担保人)以及托拉斯机械公司(丙方、借款人)签订编号为ZSDB(2013)保字第056号《保证反担保合同(适用于自然人)》,约定以下主要内容:1.丙方向招行北部新区支行申请借款500万元,委托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乙方自愿为丙方的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甲方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等,所涉及的合同有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号的《借款合同》、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1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ZSDB(2013)保字第056号《委托保证合同》。3.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丙方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及代偿资金占用费等,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所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通讯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4.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最后一次代丙方向贷款人清偿债务之日起两年届满,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5.乙方确认,当甲方为丙方代位清偿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无论甲方对保证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反担保,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反担保影响,甲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权利,乙方放弃任何其他反担保优先抗辩权。该合同尾部“签约日期”栏未填写日期。陈立铭(甲方、抵押人)与中色担保公司(乙方、抵押权人)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陈立铭以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6-15#、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一村5-2-4-4号的房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托拉斯机械公司向乙方履行债务的担保,抵押期限1年,抵押期至2014年6月25日。该合同于2013年6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6-15#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号为105房地证2010字第09917号,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一村5-2-4-4号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号为105房地证2005字第06746号。邰善海(甲方、抵押人)与中色担保公司(乙方、抵押权人)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邰善海以位于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11-5号的房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托拉斯机械公司向乙方履行债务的担保,抵押期限1年,抵押期至2014年6月25日。该合同于2013年6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114房地证2009字第067140号。陈昌林(甲方、抵押人)与中色担保公司(乙方、抵押权人)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陈昌林以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3号4幢1-10-4号的房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托拉斯机械公司向乙方履行债务的担保,抵押期限1年,抵押期至2014年6月25日。该合同于2013年6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105房地证2005字第07694号。另,托拉斯机械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判决书后所抵押物清单)向中色担保公司提供了动产抵押担保,担保的金额为50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就该抵押于2013年7月9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7月2日,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向托拉斯机械公司发放了贷款50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偿还日期为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向中色担保公司发出《代偿催收函》,载明:根据贵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我行出具的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1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贵公司为托拉斯机械公司在我行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笔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1日,截止2014年7月1日20时,托拉斯机械公司仍未支付到期本息,拖欠本息合计3005908.54元,经与借款人沟通,当前借款人已经缺乏偿债能力,根据贵公司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我行请贵公司将上述本息全额支付至中色担保公司在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开立的123905560510102帐户并由我行扣收。同日,中色担保公司向招行北部新区支行指定账户汇入3005908.54元。2014年7月2日,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向中色担保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根据贵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我行出具的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1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贵公司为托拉斯机械公司在我行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在本笔贷款到期日2014年7月1日20时,托拉斯机械公司仍未支付到期本息,拖欠本息合计人民币3005908.54元。经与贵司沟通,贵司已将履行担保责任的款项授权我行从贵司账户扣收完毕。2015年1月20日,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出具《代偿证明》,载明:我行客户托拉斯机械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号的《借款合同》,向我行借款500万元,由中色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1号《不可撤销担保书》。截止贷款到期日,借款人仅归还我行贷款200万元,剩余还款资金未能按时到位,现已由担保人中色担保公司按约定于到期日2014年7月1日代为偿还剩余本息,代偿本金300万元,代偿利息5908.54元,履行了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托拉斯机械公司与中色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中色担保公司与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托拉斯机械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以及中色担保公司与陈立铭、邰善海、陈昌林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托拉斯机械公司、陈立铭虽然在庭审过程中对中色担保公司举示的《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适用于自然人)》、《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托拉斯机械公司的公章以及陈立铭的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于托拉斯机械公司、陈立铭提出《不可撤销担保书》、《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签订时间为空白、无法核实真实性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上述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但上述合同中均明确载明了中色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的主合同为托拉斯机械公司与招行北部新区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渝新字第6811130611号《借款合同》。该两份证据与中色担保公司举示的《借款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代偿催收函》、《通知书》、《代偿证明》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中色担保公司为托拉斯机械公司向招行北部新区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履行了担保责任的事实。《不可撤销担保书》、《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未填写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对其真实性的认定。在托拉斯机械公司与中色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中约定,托拉斯机械公司委托中色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向招行北部新区支行申请的借款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托拉斯机械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未能向贷款人清偿导致中色担保公司代偿的,中色担保公司享有追偿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托拉斯机械公司向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借款500万元,截止贷款到期日仅归还贷款200万元,招行北部新区支行要求中色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中色担保公司为其代偿本金300万元、利息5908.54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色担保公司享有追偿权,托拉斯机械公司应归还中色担保公司为其代偿的全部款项,并支付代偿资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中色担保公司起诉要求托拉斯机械公司归还代偿款项3005908.54元,以及从代偿次日即2014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的保证责任,在中色担保公司与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托拉斯机械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中约定,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自愿为托拉斯机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为中色担保公司为托拉斯机械公司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反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还约定,无论中色担保公司对保证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反担保,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对中色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反担保影响,中色担保公司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权利。故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应就托拉斯机械公司应偿还给中色担保公司的前述3005908.54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抵押担保,根据中色担保公司举示《动产抵押登记书》,托拉斯机械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向中色担保公司提供了动产抵押担保,担保的金额为50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就该抵押于2013年7月9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中色担保公司有权就托拉斯机械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中色担保公司还与陈立铭、邰善海、陈昌林分别签订了《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陈立铭、陈昌禄、邰善海以其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托拉斯机械公司向中色担保公司履行债务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即托拉斯机械公司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即陈立铭、陈昌林、邰善海提供的物的担保,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中色担保公司应先就托拉斯机械公司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再就陈立铭、邰善海、陈昌林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综上所述,托拉斯机械公司向招行北部新区支行借款后,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中色担保公司代托拉斯机械公司向银行履行了还款义务,托拉斯机械公司应依照《委托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约定向中色担保公司偿还为其代偿的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应就托拉斯机械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色担保公司对托拉斯机械公司提供的抵押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物清单),中色担保公司对陈立铭、邰善海、陈昌林提供的抵押物有权就托拉斯机械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后不能清偿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托拉斯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005908.54元;二、被告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3005908.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对被告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判决书后所附抵押物清单);五、原告重庆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立铭提供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6-15#(房地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10字第XXX号)、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一村5-2-4-4号(房地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05字第XXX号)的房产,对被告陈昌林提供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3号4幢1-10-4好(房地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05字第XXX号)的房产,对被告邰善海提供的位于重庆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11-5号(房地产权证号:114房地证2009字第XXX号)的房产在原告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前述第四项实现债权后不能清偿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重庆中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立铭、廖正书、黄春红、廖娟、陈昌林、邰善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娟审 判 员  谢天福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宇抵押物清单名称 所有者权属 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 平面磨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M7140*1600、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立式磨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M74100A 、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平面磨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SYB1104-60 、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立式升降台铣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X5032、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立式升降台铣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X7132、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万能铣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X62、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万能升降台铣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X6142A、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立式升降台铣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FX5045、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数显龙门铣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SW30125-2、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立式钻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Z5150A、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立式钻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Z5150A、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摇臂钻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I3050*16/1、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锯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GD4038、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卧式镗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T68、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卧式镗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数量1台、质量良好、型号T68、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其林村沙坝子社 普通车床 重庆托拉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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