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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儿张某乙由被告抚养成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当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