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力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儿张某乙由被告抚养成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当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