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舒刘江、孙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舒刘江,孙荣,蒋廷楼,庄金旺,安曙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789号���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学府南路1号。负责人杨同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康雷,该支行员工。被告舒刘江,居民。被告孙荣,居民。被告蒋廷楼,居民。被告庄金旺,居民。被告安曙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诉被告舒刘江、孙荣、蒋廷楼、庄金旺、安曙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舒刘江、孙荣、蒋廷楼、庄金旺、安曙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守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