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士斗与冯卫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斗,冯卫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徐士斗,农民。被告:冯卫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斗与被告冯卫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士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徐士斗负担。审 判 长 薛兆永审 判 员 丁 鹏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