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安友与胡志军、赖丽祖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友,胡志军,赖丽祖,张美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573号原告:黄安友。被告:胡志军。被告:赖丽祖。被告:张美珍。原告黄安友与被告胡志军、赖丽祖、张美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安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安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90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原告黄安友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