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仲良申请执行四川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仲良,四川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周仲良。被执行人四川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波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周仲良申请执行四川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限额人民币7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