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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陈万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陈万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89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东路利丰印象望江苑1号楼2楼。负责人陈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男,1972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陈万清,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诉被告陈万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