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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学祥、贾勇等与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祥,贾勇,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朱学祥,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贾勇,女,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城关镇春秋路,组织机构代码:48625584-6。法定代表人:程增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山鹰,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晓红,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北街龙舒花园会所,组织机构代码:68206281-4。法定代表人:韦章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大文,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祥、贾勇诉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由于涉案房产已被本院生效裁定所羁束,故原告已对本院生效裁定申请再审。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学祥、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学祥、贾勇负担。审 判 长  李红丽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