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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丁永清与丁明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清,丁明海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35号原告丁永清,1939年12月22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丁明海,男,43岁,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清与被告丁明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返给原告400.00元,由原告负担40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返给原告36.00元。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