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丁永清与丁明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清,丁明海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35号原告丁永清,1939年12月22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丁明海,男,43岁,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清与被告丁明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返给原告400.00元,由原告负担40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返给原告36.00元。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