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辉斌与涂朝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09号原告:陈辉斌,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涂朝友,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陈辉斌与被告涂朝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辉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朝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辉斌诉称:2013年11月25日,原告承包建筑工程项目。2013年11月27日,原告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涂朝友。原告随后以工人身份为被告涂朝友打工。2014年8月1日,经南京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76479元。被告涂朝友承诺发放所有工人工资。后期被告涂朝友刻意失踪,原告又按照公司要求召集工人完成工程。工人讨要工资,原告无奈代被告涂朝友发放工人工资。原告结清工程尾款不够工人工资,原告垫资15574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涂朝友拒不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涂朝友支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1557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涂朝友未到庭未作书面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原告陈辉斌承包建筑工程项目。2013年11月27日,原告陈辉斌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涂朝友。2014年8月1日,被告涂朝友承诺发放所有工人工资。后期被告涂朝友失踪,原告陈辉斌又召集工人完成工程。以上事实有被告涂朝友承诺书及原告陈辉斌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陈辉斌陈述垫付15574元工人工资,为了证明自己观点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1、被告涂朝友承诺书。2、算账明细。3、调解协议及算账稿纸。4、证人陈某、王某出庭作证。被告涂朝友承诺书承诺愿意发放所有工人工资,不能证明被告涂朝友欠工人工资。算账明细,没有得到被告涂朝友认可,没有证明效力。调解协议是调解原告陈辉斌支付被告涂朝友工程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算账稿纸,同样没有证明效力。证人陈某、王某证言仅证明原告陈辉斌发放过工人工资,并不能证明原告陈辉斌垫资数额。原告陈辉斌陈述垫付15574元工人工资是自己算账得来的。原告陈辉斌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垫付15574元工人工资的观点。原告陈辉斌要求被告涂朝友偿还垫付15574元工人工资,但是所举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辉斌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陈辉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弼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