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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洪港审 判 员  马光霞人民陪审员  赵建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