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洪港审 判 员 马光霞人民陪审员 赵建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