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中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兵团支行、阿克苏益盛纺织布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益盛棉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兵团支行,阿克苏益盛纺织布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益盛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中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26号。(以下简称农发行)法定代表人:李刚,该营业部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兵团支行,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20号。(以下简称农行阿克苏兵团支行)法定代表人:高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阿克苏益盛纺织布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314国道99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丁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阿拉尔市益盛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南泥湾大道西工业用地1号。法定代表人:严顺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农行阿克苏兵团支行申请执行阿克苏益盛纺织布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益盛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农发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农发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异议人农发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农发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农发行阿克苏地区分行营业部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吐尔逊&mid   dot;托合提审 判 员 郜               峰代理审判员 阿地力·阿布都热依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平